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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领用合约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 作者:bg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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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葫芦岛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葫芦岛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约。乙方在申请表上签名或使用公务卡时,即视为乙方已理解和接受《葫芦岛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合约,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申领

  1.公务卡主要用于乙方为办理其所属财政预算单位公务事务的支付结算业务,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采购费等公务消费或提取现金;也可用于乙方个人的日常消费等支付结算业务。乙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填写并亲笔签名的《葫芦岛银行公务卡申请表》及收入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2.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信息是准确、完整、真实的,乙方同意甲方保留相关材料和信息,无论公务卡是否批核以及公务卡是否终止,相关材料和信息将不予退回,由甲方妥善保存或处理。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信息如有变更和失效的,应立即联系甲方予以变更。

  3.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第三方查询、核实乙方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公务卡审批(包括销户重开审批)和公务卡存续期间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中或其他经乙方同意的情形下,查询和使用已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系统;同意并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4.甲方有权评估乙方的信用程度及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或调整其账户信用额度,故账户信用额度应被视为甲方可无条件撤销的信贷承诺。甲方须将账户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通过电子(含网站公告)、书面通知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及账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对其核发或调整为相应等级的公务卡。

  5.甲方按申请人确定的通讯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申请人应确保提供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6.公务卡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乙方自行向甲方申请办理。

  7.甲方对其所知悉的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熟记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卡函》等相关资料中明确公务卡使用相关规定,并通过邮寄、网站公布等渠道向乙方提供,乙方在使用公务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葫芦岛银行公务卡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甲方咨询。

  3.乙方有义务保管好公务卡,因保管不善公务卡被他人使用、信息被他人窃取或使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公务卡出售、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4.乙方应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如乙方遗忘密码或需要更换密码,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营业网点免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乙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短信验证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短信验证码被窃取。由于密码、短信验证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凡使用密码、短信验证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密码、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依据密码、短信验证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语音记录视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助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

  6.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无需或无法进行签名或无交易单据的,如网上支付、银联在线、小额免密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或未使用密码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交易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7.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否则,乙方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 信用额度的调整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公务卡信用额度的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调整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高需经乙方确认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1.乙方公务卡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公务卡的预借现金交易,需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由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还需按收费标准支付违约金。

  4.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甲方对乙方公务卡内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甲方不收手续费,乙方可以将溢缴款用于冲抵下期的消费款。

  5.乙方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乙方承担还款责任。

  6.乙方应按葫芦岛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甲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乙方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7.公务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期数、手续费收取标准等业务规则以甲方网点、官方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及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分期业务规则进行变更。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1.乙方公务卡发生交易时或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应通过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服务,乙方也可主动通过致电甲方客服电话对账或通过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账单。

  2.乙方账单日由甲方在发卡函中明确;若乙方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向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或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3.若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15日内向甲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乙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存在,乙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4.乙方使用公务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甲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

  5.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时,即授权甲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甲方有权按可用余额扣款或拒绝扣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换(补)发新卡的,乙方可以拨打客服电话或在银行柜面完成新的约定还款账户授权。

  6.乙方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7.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公务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

  8.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收费标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9.乙方如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10.乙方若未依照约定还款或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公务卡之使用。甲方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扣划其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处分其他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利息,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甲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停用

  1.公务卡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公务卡的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即失效。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不愿意继续使用公务卡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则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申请。

  3.公务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的,甲方与乙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自动续期。

  4.甲方申请停止用卡,应在清偿公务卡账户所有账款后进行,并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甲方,提出办理销户申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如在销户申请后、正式销户前乙方一直未偿还所有欠款,则账户一直处于未销户状态,乙方须按照收费标准正常计付利息,甲方保留对乙方正式销户前发生欠款的追索权。

  5.乙方两年以上持续不使用公务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选择是否终止本协议。乙方公务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用额度,并通过手机短信或信函告知乙方。

  6.公务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回乙方使用的公务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公务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公务卡之日全部到期,且乙方应一次性清偿。

  7.乙方违反《葫芦岛银行公务卡章程》或本合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继续使用公务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公务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8.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管控因素,取消乙方的公务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公务卡的权利。

  第七条 安全管理

  1.乙方公务卡如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被乙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拨打葫芦岛银行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56或到葫芦岛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

  2.挂失生效前公务卡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挂失生效后其公务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

  (2)乙方拒绝或不配合甲方调查。

  3.乙方遗忘交易密码可拨打甲方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或到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密码重置。

  4.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公务卡有关的所有密码、短信验证码,对于乙方因密码、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及作为本合约组成部分的《葫芦岛银行公务卡章程》修改、《葫芦岛银行公务卡收费标准》中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公务卡有关利率调整、公务卡名称变化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语音电话通知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按照本合约约定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公务卡。

  第九条 送达地址

  1.送达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函,葫芦岛银行公务卡催款通知书,法院的诉讼材料、法律文书等。

  2.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对账单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因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联系甲方办理变更手续,或乙方拒绝签收,导致送达文书未被乙方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葫芦岛银行公务卡章程》、金融惯例及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卡函或对账单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法院向该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联系人,转告与本合约相关的信息。

  2.乙方不得以其与所在单位或他人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

  3.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公务卡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4.乙方使用公务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发生上述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5.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赠送的各项服务。

  6.甲方无需对因下列事项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邮递或其他递送方式的遗失或延迟;

  (2)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作为或不作为;

  (3)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终端、自助终端设备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

  (4)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失误、缺漏、延迟等。

  7.在签署本合约时,双方对合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合约中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理解。

  8.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根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公务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